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章 审查逮捕/第四节 核准追诉第三百五十八条已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侦查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监督纠正。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