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章 审查逮捕/第四节 核准追诉第三百五十二条已废止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