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章 审查逮捕/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第三百五十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将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