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章 审查逮捕/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第三百四十二条已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