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章 审查逮捕/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第三百三十三条已废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下级人民检察院,由下级人民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下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三日以内,将执行回执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逮捕决定的,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