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章 审查逮捕/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第三百二十八条已废止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由侦查部门制作报请逮捕书,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审批后,连同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报请逮捕时应当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侦查部门报请审查逮捕时,应当同时将报请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