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章 审查逮捕/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第三百一十九条已废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