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章 审查逮捕/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报送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