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章 审查逮捕/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已废止经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发现侦查机关讯问不规范,讯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逐一列明并向侦查机关书面提出,要求侦查机关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书面作出合理解释。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侦查机关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