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第二百七十八条已废止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认为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侦查监督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有关材料。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