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九节 辨认第二百五十七条已废止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