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八节 鉴定第二百五十条已废止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同时附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并且签名或者盖章。多个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上写明分歧的内容和理由,并且分别签名或者盖章。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