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八节 鉴定第二百四十八条已废止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的,不能担任鉴定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