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七节 查询、冻结第二百四十五条已废止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所有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