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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三条

已废止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冻结的,人民检察院不得重复冻结,但是应当要求有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在解除冻结或者作出处理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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