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六节 调取、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二百四十条已废止对于查封、扣押在人民检察院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解除或者退还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当事人办理相关手续。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