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二百零六条已废止询问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并且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不得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