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第二百零三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二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