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百九十八条已废止讯问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翻译。翻译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业应当记录在案。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九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