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九章 侦查/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一百九十六条已废止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检察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填写提讯、提解证,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因侦查工作需要,需要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认或者追缴犯罪有关财物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提押犯罪嫌疑人出所,并应当由二名以上司法警察押解。不得以讯问为目的将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进行讯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