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第一节 初查第一百七十九条已废止对于其他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单位。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