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第一节 初查第一百六十九条已废止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商请侦查部门协助初查;必要时也可以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侦查部门初查,监所检察部门予以配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