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二节 取保候审第一百零六条已废止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