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二节 取保候审第一百零四条已废止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