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二节 取保候审第一百零二条已废止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