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司法解释效力随其所解释的法律,不是独立的一层。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
2012年8月21日
施行日期
2012年9月29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

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

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2〕1号

为了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

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2件)

序号

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关于颁发“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暂行办法”的联合通知

1979年4月5日

〔79〕高检一文字9号

公发〔1979〕60号

〔1979〕邮邮字235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于扣押被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邮件、电报的具体程序,已有明确规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

1979年7月31日 〔79〕高检一文字24号

公发〔1979〕108号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于异地执行逮捕的具体程序,已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