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已修改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前条规定处理。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3月1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