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已修改铁路运输中发生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造成的;(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3月1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