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已修改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3月1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