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已修改在非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3月1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