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条已修改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被认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8月1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