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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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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十条

已修改

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被认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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