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已废止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1年8月1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