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已修改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3月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