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在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后,正本提单持有人与无正本提单提取货物的人就货款支付达成协议,在协议款项得不到赔付时,不影响正本提单持有人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3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