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1月4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