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已修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