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已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