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有效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被告保管证据原件的,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不保管原件的,应当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复制件并作出说明。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11月1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