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下列情形的影响:(一)房屋灭失;(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据采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11月1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