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11月18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