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时,当事人约定适用相关国际惯例或者其他规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适用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或者其他相关国际惯例。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