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已修改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