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企业新设合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