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企业出售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企业售出后买受人经营企业期间发生的经营盈亏,由买受人享有或者承担。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