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本规定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共同侵权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