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