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八条有效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1年3月22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