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1年3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