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四条有效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承办。负责承办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赔偿小组或者赔偿委员会讨论后,报请院长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由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