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已废止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予以赔偿。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9月2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